杨宇龙律师网

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

IP属地:辽宁

杨宇龙律师

  • 服务地区:辽宁

  • 主攻方向:公司法

  • 服务时间:09:00-21:59

  • 执业律所: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

在线咨询 收藏 2人关注

法律咨询热线|

13478449926点击查看

合同纠纷民事案,二审律师介入成功发回重审

发布者:杨宇龙|时间:2022年07月14日|261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上诉人温某因与被上诉人赫某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某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

本院认为,本案一审基础事实未能查清,处理不当,予以发回。

一、案涉合同是否已解除,何时解除,一审认定不当。从被上诉人关停健身馆后给职工结算工资和给会员发送的“健身馆无法营业”、“员工均已遣散”等信息内容及向上诉人发送的“扣除违约剩余的承包款和电费什么时候结给我”、“我不想干了”等通信内容可知,被上诉人关停健身馆是有意终止经营,而非因疫情原因临时停业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微信交谈过程中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,故一审需对案涉合同解除事宜重新认定。

二、被上诉人关停健身馆后并未解决会员问题,上诉人为安置会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由被上诉人承担。但应查明相关合同的真实性、费用发生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及与被上诉人的关联性。并在认定合同解除时间的基础上,以解除日为界限,划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责任问题。解除日后发生的员工工资等费用不应由被上诉人承担。

三、关于违约责任,案涉合同对双方的合同义务作了较明确的约定,一审法院重审时可依查明事实判断双方是否均按约履行了各自义务,是否构成违约,并依法对上诉人此项主张作出公正处理。

四、关于律师费的负担,应在查明确已实际发生且金额合理的情况下,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裁判。

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(三)项规定,裁定如下:

一、撤销某人民法院某民事判决;

二、本案发回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。


  • 全站访问量

    60766

  • 昨日访问量

    36

技术支持:华律网 - 版权所有:杨宇龙律师

Copyright©2004-2024 ICP备案号:蜀ICP备05003493号

免责声明: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、亲办案例等信息,由会员律师提供;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,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华律网提示: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,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,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,有害信息举报